权责事项信息表(2.1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基本信息 |
编 码 |
2.1 |
名 称 |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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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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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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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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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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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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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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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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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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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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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鱼珠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鱼珠街 |
地址 |
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矛岗南路9号鱼珠智谷B区9、10栋2、3、4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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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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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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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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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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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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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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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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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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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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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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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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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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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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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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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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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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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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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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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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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209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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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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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020-82027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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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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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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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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