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8.1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2 |
名 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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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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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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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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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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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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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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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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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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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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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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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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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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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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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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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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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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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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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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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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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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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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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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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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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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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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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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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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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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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426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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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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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23号 020-890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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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380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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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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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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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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