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8.2耕地占用税减免)
基本信息
编 码
1.8.2
名 称
耕地占用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98号;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1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适用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107881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020-8107880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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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信息表(1.8.2耕地占用税减免)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8.2 |
名 称 |
耕地占用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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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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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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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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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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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98号;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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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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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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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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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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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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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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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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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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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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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2.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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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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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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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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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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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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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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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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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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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107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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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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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020-8107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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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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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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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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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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