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8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1 11:30:1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4.4.8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基本信息

编    码

4.4.8

名    称

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六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适用条件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裁量标准

《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8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发布)。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107881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020-8107880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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