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22.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5 |
名 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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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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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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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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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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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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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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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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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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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鹤洞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街道、冲口街道、东沙街道 |
地址 |
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西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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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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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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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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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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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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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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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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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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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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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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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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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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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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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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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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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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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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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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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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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1078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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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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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020-81078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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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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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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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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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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