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发布时间:2020-08-26 10:34:3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3.3.1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基本信息

编    码

3.3.1

名    称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鹤洞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街道、冲口街道、东沙街道

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52-154号二楼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根据查询结果,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2.违反法定程序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3.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107881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020-8107880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荔湾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284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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