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7.1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基本信息 |
编 码 |
7.1 |
名 称 |
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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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四条。 5.《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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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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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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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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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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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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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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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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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
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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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3.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4.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5.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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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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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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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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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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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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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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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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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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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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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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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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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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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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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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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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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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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 2.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 3.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4.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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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346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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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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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336号 020-34806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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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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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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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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