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4:11: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6.9.2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基本信息

   

6.9.2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483号(大石街富山北路与朝阳东路交叉口东北100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455号、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路455

适用条件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

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解除非正常户后,用人单位依法补办补缴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期间的社保业务。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网络地址/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进度结果查询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结果名称及样本

××××××(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3462224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336

020-3480625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336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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