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1:09:3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6.5.1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基本信息

   

6.5.1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N/A

启动类型

#N/A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483号(大石街富山北路与朝阳东路交叉口东北100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455号、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管辖范围

番禺区级重点税源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69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法定第三方需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待鉴定发票;

2.纳税人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

3.单位介绍信(申请人为行政执法部门时提供);

4.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5.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时提供)

 

申请期限

即时办结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鉴别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3462224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336

020-3480625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盛泰路336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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