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3 |
名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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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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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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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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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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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1.科韵路办税服务厅: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D栋;2.天园办税服务厅: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3.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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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天园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道、棠下街道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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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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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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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延期申报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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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申报期限内 |
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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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3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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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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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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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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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核准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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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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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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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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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延期申报通知书》 《不予延期申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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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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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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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办结期限内办结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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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552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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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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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 020-85683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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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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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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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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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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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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