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增值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4 11:02:4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1.2

   

增值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D;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西塔;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园一横路1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务资格备案表

申请期限

即时办结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552220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

020-8568391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

020-8568391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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