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2020-08-26 11:09:1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8.2

   

税务登记

权力类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

办理方式(可多选)

预约办

延时办

网上办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D;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西塔;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园一横路1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猎德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冼村街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西塔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可以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3.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552220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

020-8568391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

020-8568391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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