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5 |
名 称 |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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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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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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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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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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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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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D栋;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西塔;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园一横路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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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员村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街 |
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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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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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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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2.A02078《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3.《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4.《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5.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6.《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证明材料》 7.《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证明材料》 8.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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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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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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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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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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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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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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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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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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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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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2.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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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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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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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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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552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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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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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栋 020-85683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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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栋 020-85683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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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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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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