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1.2
名 称
增值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D栋;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59号保利大厦西塔;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东园一横路1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栋
适用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税务资格备案表
申请期限
即时办结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552220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栋
020-8568391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第4栋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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