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2 | 名    称 | 特别纳税调整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 ||||||||
| 适用条件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由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1231212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020-81231363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12366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常见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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