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北京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4楼 |
||||||||
适用条件 |
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2、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通过定时任务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1231212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020-81231363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