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6.2 |
名 称 |
房产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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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3.《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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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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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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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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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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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梅花村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梅花村街、农林街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6号力迅商务大厦506、507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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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申报享受房产税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税收减免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县(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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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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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的,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税收减免核准的,提交《税务资格备案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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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税收减免核准,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申报享受,即时办结;税收减免核准,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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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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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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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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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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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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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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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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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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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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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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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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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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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123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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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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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020-81231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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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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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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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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