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11.2车船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5 14:32: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1.2

名  称

车船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3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3号

适用条件

 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20-8123121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2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020-8123136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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