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5.2 | 名  称 | 环境保护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3号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大东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大塘街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8号湖景华厦11、13楼 | ||||||||
| 适用条件 | ――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1231212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020-81231363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常见问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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