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5.4.2 | 名 称 |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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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3号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3号 | ||||||||
| 适用条件 |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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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1.A0208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冠名增值税卷票式样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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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 法定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 承诺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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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www.etax-gd.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1231212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020-81231363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2号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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