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1.3.2车辆购置税减免)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2 |
名 称 |
车辆购置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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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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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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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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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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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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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10号、广州市增城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香山大道10号、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仙村大道136号、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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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石滩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 |
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滩大道南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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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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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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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纳税人身份证明①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②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且归档仅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该报税联不需提供复印件)。车辆合格证明:整车出厂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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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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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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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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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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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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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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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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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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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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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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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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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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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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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82453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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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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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 020-8266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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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42号; 020-8266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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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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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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