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代位权、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0-08-19 10:42:1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4

   

代位权、撤销权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该纳税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除外;

2.税务机关发现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监察室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稽查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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