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发布时间:2022-11-04 15:38:1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5.1

名 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适用对象

 单位

启动类型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

即办

预约办理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管辖范围

 

地址

 

适用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流程

5.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黑名单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3.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设立风险防控指标,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提升后续监控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被许可人发票使用及纳税申报等情况,筛查和识别风险疑点,形成风险任务并实施风险应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处罚

6.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信息公开-信息信用双公示-行政许可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sgs_new/xzxk_list.jsp?sitecode=gdtax&webcode=gdsw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联系方式

 

投诉受理机构

 

联系方式

 

信访受理机构

 

地址和联系方式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地址和联系方式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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