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税款追征追缴
发布时间:2020-08-29 18:43:2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5

   

税款追征追缴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广州市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应解缴、应担保税(费)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费人,或者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的业务处理过程。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申报缴纳税款通知书)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人事纪检科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 02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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