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3 |
名 称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公布)。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州市 |
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华夏路3号 |
||||||||
适用条件 |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1000万元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各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罚款金额达到下列数额或罚款倍数在3倍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广州市1000万元,珠三角其他市(区)(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500万元,其他市(区)300万元;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多15天。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书面审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补充调查)通知书》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0-38002282/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 020-38002313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