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县级重点税源集中管理、风险应对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等工作,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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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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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税费征收 |
010201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消费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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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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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费征收 |
012700 |
税款追征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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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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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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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管执法 |
030101 |
税务检查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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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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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管执法 |
030102 |
税务检查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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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管执法 |
030103 |
税务检查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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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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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管执法 |
030104 |
税务检查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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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管执法 |
030105 |
税务检查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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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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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管执法 |
030106 |
税务检查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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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监管执法 |
030107 |
税务检查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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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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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管执法 |
030108 |
税务检查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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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管执法 |
030200 |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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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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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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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管执法 |
030300 |
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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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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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监管执法 |
030400 |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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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2.《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抽取被检查对象;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逃避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不依法纳税、执业违规等风险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涉税违法违规信息监测进行检查。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业务档案、询问、查询、异地协查等方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检查,对与检查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5.税务机关在检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检查报告。 二、事中事后监管 1.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2.对检查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其他涉税问题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3.对检查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网信等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参与或者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未依法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 3.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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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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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监管执法 |
040201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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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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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监管执法 |
040202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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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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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监管执法 |
040203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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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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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监管执法 |
040301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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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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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监管执法 |
040302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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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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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监管执法 |
040402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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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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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监管执法 |
040406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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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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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监管执法 |
040407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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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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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监管执法 |
040409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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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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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监管执法 |
040410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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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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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监管执法 |
040411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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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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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监管执法 |
040501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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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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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监管执法 |
040503 |
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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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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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监管执法 |
040602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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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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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监管执法 |
040603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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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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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监管执法 |
040604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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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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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监管执法 |
040607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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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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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监管执法 |
040608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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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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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监管执法 |
040609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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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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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监管执法 |
040900 |
对违反涉税专业服务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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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裁量基准、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查明事实。 3.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6.除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税务机关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制作相关文书。重大执法决定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7.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8.税务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10.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参与或者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未依法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 3.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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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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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监管执法 |
041000 |
对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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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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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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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税费服务 |
081500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业务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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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修改)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涉税业务的集中管理与服务。 4.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复核申请开展复核。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2.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对超过市场监管部门限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较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税务师事务所由其行政登记的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参与或者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未依法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 3.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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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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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税费服务 |
081700 |
税收普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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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
一、相关程序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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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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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税务管理 |
082400 |
涉税信息报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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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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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税务管理 |
082500 |
对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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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核准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对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应当以书面核实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核实。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4.通知。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确认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