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21:32:5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27.1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

2.《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第一条、第二条

3.《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彭寨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彭寨镇、贝墩镇、古寨镇、林寨镇、青州镇、公白镇、东水镇、礼士镇

地址

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彭寨镇南堤路

适用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不按规定缴纳的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

查询

www.etax-gd.gov.cn

结果名称

及样本

――

结果公示

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规多征、减征、免征、缓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2.截留、占用、挪用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2-5680313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2-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福和大道北0762-568066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2-5888003/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福和大道北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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