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6.2 | 名 称 | 土地增值税减免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佗城镇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
| 适用条件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勿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减税、免税。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1. 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4.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
| 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
| 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
| 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922/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82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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