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权力类型 | 其他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www.etax-gd.gov.cn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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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车田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建设大道西13号 | ||||||||
| 适用条件 | 1.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可先征收本金,对2011年7月1日后产生的滞纳金暂缓加收。 2.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属于僵尸企业清理处置、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影响导致等情形的,经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加收滞纳金。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 查询 | www.etax-gd.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 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申请人责任 | 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征、少征、多征、免征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77 | ||||||||||
| 投诉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6808966 | ||||||||||
| 信访受理 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0762-6808922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龙川县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2-6808823/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区龙川大道73号 |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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