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28 17: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承办河源市税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

税务管理

080100

税务登记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设立登记。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

税务管理

060300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发票领用确认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单位和个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3.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

税费征收

010102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减免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材料。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4

税费征收

012600

多缴税款退(抵)

行政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多缴税款退(抵)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因汇算清缴、清算、结算、误收误缴等产生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落实退税服务和管理要求,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4.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5.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6.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