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6.1 | 名 称 |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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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龙窝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龙窝镇镇、水墩镇、南岭镇、苏区镇。 | 地址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龙窝镇龙窝圩过境路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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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或是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继续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认定,对其按正常户处理。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3.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6.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非正常户认定表》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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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2-78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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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2-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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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紫金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安良大道与新安大道交叉口西南50米 0762-7821815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78号 0762-3888938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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