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县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
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税公告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