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9:50: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13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6.4.2

名    称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

地址

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商业西街155号

适用条件

用票单位有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用票单位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要求,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承诺办理期限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用票单位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要求,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中城北路245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纳税服务

联系方式

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中城北路245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博罗县罗阳街道中城北路245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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