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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27 14:52: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3143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费征管资源配置,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对部分纳税人缴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费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费人调整情况

将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缴费人按注册地址调整到对应属地税务分局管理,调整的纳税人缴费人名单及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具体调整规则如下:

(一)注册地址在公庄镇和石坝镇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公庄税务分局;

(二)注册地址在杨村镇、杨侨镇、麻陂镇和观音阁镇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杨村税务分局;

(三)注册地址在罗阳街道和泰美镇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罗阳税务分局;

(四)注册地址在湖镇镇和柏塘镇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湖镇税务分局;

(五)注册地址在石湾镇和福田镇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石湾税务分局;

(六)注册地址在龙溪街道和龙华镇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龙溪税务分局;

(七)注册地址在长宁镇和横河镇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长宁税务分局;

(八)注册地址在园洲镇和罗浮山管委会的纳税人缴费人,主管税务分局调整为园洲税务分局。

二、原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如有相关疑问,可拨打惠州税务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0752-8212366或12366热线电话咨询。

四、本通告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缴费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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