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2020年第2号送达公告
惠州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036665493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阳淡税限改〔2020〕007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提交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 吉丰公寓 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限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 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3号)领取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阳淡税限改〔2020〕00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