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2020年第3号送达公告
惠州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036665493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惠阳淡税核定〔2020〕05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经审核,发现你(单位)开发的吉丰公寓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实施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该项目已竣工,已100%销售完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六条第(一)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均逾期未提供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四十条第(四)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可按核定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3号)领取 《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惠阳淡税核定〔2020〕0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