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2020年第5号送达公告
惠州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130366654931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意见交换)》(惠阳淡税通〔2020〕1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交换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经我局审核调整,确认吉丰公寓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22,073,724.00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8,355,138.96 元,核定应缴土地增值税1,576,068.64元,已缴土地增值税317,977.48 元,应补土地增值税1,258,091.16元。
请对所列事项予以核对,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将核对意见书面回复我局。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3号)领取 《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意见交换》(惠阳淡税通〔2020〕1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