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2021年第4号送达公告
惠州市南方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37894719410):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惠阳淡水税 税通 〔2021〕1000 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0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仟肆佰柒拾壹万壹仟陆佰玖拾玖元壹角陆分(¥:14,711,699.16元),限2021年5月2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3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惠阳淡水税 税通 〔2021〕1000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