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第2季度(截至6月30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户、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
附件2: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
附件3:正常户纳税人(个体户、个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附件4:非正常户纳税人(个体户、个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龙门县税务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