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6:26: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6.1

   

土地增值税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惠阳区内的纳税人及缴费人

地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行政服务中心A1

 

适用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1.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行政服务中心A1楼)进行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可通过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或登陆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或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惠南大道好益康一路行政服务中心A1楼)查询进度结果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2-3821857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2-3821130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演达二路13

邮政编码:51621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演达二路13

邮政编码:51621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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