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一、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进出口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承办惠州市税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
二、权责事项表
点击权责事项或子项名称跳转至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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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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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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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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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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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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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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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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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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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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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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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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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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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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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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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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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行政许可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受理、不予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3.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按规定需要实地查验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并记录查验情况。
4.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5.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审批,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6.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严格审批、合理确定最高开票限额,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发票供应的同时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
3.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4.税务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发票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税务机关建立并完善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日常评估及后续监控管理。
6.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7.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进行处理处罚。
8.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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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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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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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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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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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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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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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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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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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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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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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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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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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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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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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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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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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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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4.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2.各级税务、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3.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财政部门。
4.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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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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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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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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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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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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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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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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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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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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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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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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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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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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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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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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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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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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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收减免事项、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契税减免,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3.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契税减免,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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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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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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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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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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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退(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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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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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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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多缴税款退(抵)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纳税人因汇算清缴、清算、结算、误收误缴等产生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落实退税服务和管理要求,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4.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5.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6.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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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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