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7 |
名 称 |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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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第一条第五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三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第一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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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单位 þ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þ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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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d.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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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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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þ 预约办理 þ 延时办理 þ 网上办理 þ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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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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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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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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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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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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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
法定办理期限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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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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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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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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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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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在办理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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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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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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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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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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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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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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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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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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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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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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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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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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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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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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