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0 |
名 称 |
多缴税款退(抵)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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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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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þ 单位 þ 个人 |
启动类型 |
þ 依职权 þ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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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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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þ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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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þ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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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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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陈江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 |
地址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胜利街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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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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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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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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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退还;2.纳税人发现多缴的,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申请。 |
法定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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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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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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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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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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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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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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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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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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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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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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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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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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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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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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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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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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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七路西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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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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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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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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