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9 12:28:5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1.30.1

  

教育费附加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大槐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恩平市大槐镇、那吉镇

地址

恩平市大槐镇侨场路1

适用条件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750-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费金征收管理范围和费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费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费金的开征、停征或者减费、免费、退费、补费以及其他同费金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费金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7127030;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7113977;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7127005;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7111019;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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