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6 | 名 称 |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二项。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圣堂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恩平市广青街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1楼、恩平市圣堂镇圣平路88号 | ||||||||
| 实施机关 |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 管辖范围 | 依实施机关而定 | 地址 | ―― | |||||||
| 适用条件 |   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并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1.纳税人申请报告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 3.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料 4.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 5.总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等证明资料 6.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连锁经营企业的文件 7.地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汇总纳税的文件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0-12366 |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无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30;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13977;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恩平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7127005;地址:恩平市燕华广场E区6号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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