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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须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08:49:17来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所拥有的厂房、商铺、公寓、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出租的住宅(含宅基地自建房屋),需要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一、纳税期限

1.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

二、所需资料

(一)初次录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源、土地信息,需提交资料:

1.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以上证件的提供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复印件;买地自建房需提供购地发票、工程结算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租地自建房需提供租地合同复印件(住宅不需要该项资料);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双方签署的收楼(交楼)通知书复印件。

(二)合同到期、续签合同再次录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需提交资料:

1.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各式一份,由税务局收取不退回,原件备查;工业用地和自建厂房需另行咨询。为避免年底系统繁忙和申报扎堆影响,未申报的请错峰申报缴纳。

江海区自然人房土两税办税地址:江海区勤政路9号江海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3832466、3832511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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