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将下列纳税人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名单详见附件),其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12月认定风险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将下列纳税人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名单详见附件),其发票暂停使用;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12月认定风险纳税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