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辉、高坚祥:
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
我分局已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台税四九通〔2021〕4901号)(见附件),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台税四九通〔2021〕49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现限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办理缴纳税款,逾期我分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请你(单位)见此公告及时到我局签领前述文书。
领取地址:台山市四九镇新竹路6号
联系电话:0750-5489308
联系人:刘仲仪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台山市税务局四九税务分局
2021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