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2.1 | 名 称 | 特别纳税调整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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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 | 地址 | 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 | ||||||||
| 适用条件 | 1.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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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8901979;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电话:0750-8936005;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8号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0750-8878352;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新城路8号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电话:12366;地址:江门市滨江大道1号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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