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9:27:35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18.2

名    称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办理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

6.《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6号发布)第十一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

地址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对于委托出口货物不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详见办税指南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epart-matters?region=440000&orgId=006941354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2.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6486;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32594;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电话:0750-3818308;地址: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江门市东海路123号(点击导航);0750-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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